ROHS3.0 EU2015/863第11类(EEE)产品指第1类至第10类未涵盖的所有电气和电子设备(EEE),以下是一些具体示例:

电子尼古丁输送系统(ENDS):包括电子烟、大麻蒸发器和vape笔等。这类产品因兼具电子控制模块(如加热元件、电池)和消费属性,未被前10类明确分类,故纳入第11类。其电路板、塑料外壳等部件需符合RoHS对铅、汞等物质的限制。
工作电压低于250V的电缆及未完成电缆:
低压电缆:如用于智能家居设备、低功率传感器的连接线,因电压等级未达到高压设备标准,且未被前10类(如照明设备、电信设备)明确涵盖,归入第11类。
未完成电缆:指不带插头的半成品电缆(如仅包含导体和绝缘层的线束),需在最终组装成完整产品前符合RoHS要求。
第11类产品的核心特征:
其他潜在第11类产品:
总结:第11类EEE产品是RoHS指令的“兜底”分类,确保所有电气和电子设备均被纳入管控范围。企业需根据产品功能、电压等级及前10类定义,判断是否属于第11类,并确保符合限用物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