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通知全文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通知全文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

一、停止执行“双薪制”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董事费征税问题 适用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的情形: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停止执行的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华侨身份的界定: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未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连续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中国公民,视为华侨。 出国留学或因公务出国在外学习、工作期间的中国公民,不视为华侨。 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条件:符合华侨身份界定的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四、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通过离婚析产方式分割房屋产权,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购置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此通知旨在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执行口径,以公平税负和加强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