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害者有罪论是指在事件发生后,有些人并不指责犯错者,而是将犯错者的行为原因归咎于受害者,声称是受害者的先前行为导致了犯错者对其进行犯罪。这样的言论已经不再罕见,几乎在各种犯罪事件下的评论中都可以看到。一、社会观点(一)受害者有罪论认为受害者之所以遭受伤害,是因为其自身存在问题的一种言论。(二)受害者有罪论与"君子不立危墙之下"思想截然相反,不考虑事物的因果关系和发生概率。(三)引申含义认为受害者之所以遭受伤害,是因为其自身存在问题的一种言论。二、引用示例(一)相信“受害者有罪论”的人过度迷信所谓的“因果关系”,认为受害人之所以遭受恶意是因为其本人就存在“问题”。(二)从某种程度上说,“受害者有罪论”就是为犯罪者辩解,坦率地说,相信“受害者有罪论”就是纵容犯罪。三、评价(一)相信“受害者有罪论”的人过度迷信所谓的“因果关系”,认为受害人之所以遭受恶意是因为其本人就存在“问题”。例如在济南空姐搭顺风车遇害案中,也出现了“女孩子不应该在半夜一个人出门”等声音。然而实际上,恶意往往来得毫无预兆,犯罪者犯罪只是因为其自身道德品行存在问题,和受害者并没有直接关系。所谓“交友不慎”、感情纠纷等,并不是犯罪合理化的借口。(二)“受害者有罪论”的思想不仅会给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二次伤害,还会导致犯罪事实被模糊,给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带来侥幸的暗示。从某种程度上说,“受害者有罪论”就是为犯罪者辩解,相信“受害者有罪论”就是纵容犯罪。人们应该有最基本的是非观和正义观。共情和怜悯不应该施加给犯罪者。只有不放过施暴者,不共情犯罪者,才是尊重法律的正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应当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