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朋友圈辱骂他人案件,要求被告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在朋友圈公开道歉,且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

原告起诉与诉求张某发现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损害其名誉和人格尊严,于2020年1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删除侵权信息,并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与判决依据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行为人行为违法;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李某以书面形式辱骂、诽谤他人,损害其名誉,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判决执行与公开道歉2020年8月7日,李某按判决要求在其朋友圈发布道歉消息,履行了公开赔礼道歉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