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侯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缘饭店侵害商标权,法院判决逸香缘饭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
案件背景与原告主张原告永和公司经授权获得“永和豆浆”商标独占使用权(期限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2月27日)。其发现逸香缘饭店未经许可,在餐馆门头招牌、餐具及“美团”平台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及近似“稻草人头像”图形,认为该行为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构成商标侵权,故要求逸香缘饭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被告抗辩理由
逸香缘饭店:
使用“永和豆浆”是为说明豆浆原料来自永和县,属正当使用;
“豆浆”为通用名称,“永和”为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餐馆实际经营仅七个月且亏损,永和公司无实际损失,赔偿请求无依据。
三快公司(“美团”运营商):
涉案信息由商户自行上传,平台仅承担“通知删除”义务;
收到起诉状后已立即下线涉案商户信息,对侵权行为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与认定
商标专用权归属:永和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授权证明书证实其对涉案商标享有专用权,有权提起诉讼。
侵权行为分析:
逸香缘饭店在门头、餐具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及近似图形,属于在同一种服务(餐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导致混淆,构成侵权;
逸香缘饭店抗辩的“正当使用”不成立:
表明黄豆来源无需使用“永和豆浆”完整字样,可选择其他表述方式;
使用的字体与涉案商标相同,超出标识原料来源的必要范围;
额外使用近似“稻草人头像”图形,进一步强化混淆可能性。
平台责任认定:“美团”页面仅为信息展示,无法确认信息上传者,且三快公司已及时下线涉案商户,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判定:
经济损失:因永和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逸香缘饭店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判定赔偿3万元;
合理开支:永和公司提交的律师费、公证费发票无法完全对应本案支出,法院酌情支持3000元。
判决结果
逸香缘饭店立即停止在门头招牌、餐具上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及近似“稻草人头像”图形;
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
驳回永和公司对三快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过高赔偿请求。
案件启示
商标正当使用边界:地名或通用名称的合理使用需满足“必要性”原则,不得超出标识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更不得与注册商标构成混淆;
平台责任限制:网络服务平台在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且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可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举证:商标权人需主动收集侵权获利或自身损失证据,否则法院可能依据侵权情节自由裁量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