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矿生:民营企业家股权纠纷涉嫌诈骗案的特点及其带来的警示

杨矿生:民营企业家股权纠纷涉嫌诈骗案的特点及其带来的警示

民营企业家股权纠纷涉嫌诈骗案具有起因多为股权争议、立案管辖易存问题、处理中缺乏刑事风险防范意识、无罪判决艰难复杂、企业利益损失大等特点,带来的警示包括控制纠纷范围、关注管辖问题、增强刑事风险防范意识、做好长期应战准备、股权投资设置防火墙、防止引发新风险等。具体如下:

案件起因多为股权争议,警示要将纠纷控制在民事范围并做好预案

这类涉嫌诈骗案件多因股东间股权归属争议未妥善处理引发。民营企业股东股权投资合作纠纷常见,通常通过谈判协商或民事诉讼解决。但一方若认为权益受损、诉求未达,就可能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对方诈骗为由试图通过刑事手段达目的。

民营企业家及其律师处理股权纠纷时,不仅要保护己方权益、使其最大化,还要考虑将纠纷控制在民事范围内,预判对方何时可能采用刑事手段,防止局面恶化。同时,在谈判或民事诉讼中就要思考对方若采用刑事手段的应对之策,否则可能引发刑事诉讼风险,发现被立案时会措手不及、十分被动。

立案管辖易存在问题,警示要关注管辖问题并提出异议

诈骗案立案难,股权纠纷案件中企业及股东多处不同地区,控告方股东到被控告方股东所在地报案立案难度大,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控告方股东常说服自己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此类案件多由报案股东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可能存在问题。

处理这类案件时,被指控民营企业家及辩护律师应首先考虑案件管辖问题,若发现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无管辖权,应提出管辖异议,这不仅能尽早扭转不利局面,还可能使案件被撤案,是重要的辩护手段。

处理中缺乏刑事风险防范意识,警示企业家要听取刑事律师意见

民营企业家处理股权纠纷时,虽会听取法律顾问或律师意见,但很少听取刑事律师意见,因其无防范刑事风险意识。且其法律顾问和律师多为处理民商案件的,缺乏刑事案件处理经验和意识,难以察觉潜在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家在商谈策划股权投资合作方案时,要有刑事风险防范意识,不仅要听民商事律师和法律顾问意见,还要听刑事律师意见,让刑事律师研究合作模式是否会触犯刑事法律、带来刑事风险,从根源排除潜在风险。在处理股权纠纷过程中,也要让刑事律师分析预测纠纷是否会演变成刑事案件、对方是否会采用刑事手段处理及应对方法,提前做好应对方案。

无罪判决艰难复杂,警示要做好长期应战准备并关注企业经营

此类案件由单纯经济纠纷引发,有无罪判决事实基础,涉及政治因素少,仅涉及经济利益,审判机关能承受一定压力,具备无罪判决现实可能性。但案件背后可能牵扯多人利益,利益相关方会给办案机关施压,增加办案机关压力,使其处理时瞻前顾后。且这类案件很少只以一个罪名追究,多罪名指控或改换罪名追究情况常见,即便最后判无罪,时间也会拖很久,办案周期漫长。

企业家若认为自己无辜,要有坚持战斗到底的精神,给律师鼓舞和力量,形成整体辩护合力。同时,要做好长期作战心理准备,做好应对多个罪名追究的准备。辩护律师要做全面分析,制定好诉讼方案和策略。还要尽可能了解对方股东背后利益集团及干涉手段,向有关方面举报,加快案件公正处理。此外,律师不仅要对定性或量刑辩护,还要对涉案资产处置、减少办案对企业经营影响等问题提法律意见,这需要民商事律师配合,采取团队作战方式。

企业利益损失大,警示股权投资要设置防火墙

案件处理中,被告方利益往往遭受较大损失,付出很多精力和费用,企业也难以维持正常经营。很多情况下,即便企业家最终被判无罪,企业也基本垮了,案件判决后企业能持续发展较少见。

民营企业家不能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在股权投资的企业之间要设置防火墙。从股权配置和管理上,使涉案人与投资企业、涉案企业与其他企业能切割,让涉案企业和关联企业在案件办理中能独立经营,不因主要投资人涉嫌刑事案件而过度牵连。

处理中可能引发新风险,警示要防止采用非法手段

这类案件处理中,有些民营企业家为获有利处理结果,可能给有关方面送钱物或采用不当手段,引发贿赂等其他犯罪案件,给自己带来新风险。若民商事律师或刑事辩护律师介入送钱送物过程,自身也会涉及刑事风险。

为争取案件好结果,要发挥全部力量、用尽各种合法手段,千万不能使用送钱送物等非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