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二十条? 时间:2026-09-17 02:11:00 浏览:90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为: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标签:公证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