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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红军中对待逃兵应有枪毙的严厉惩罚。为此,1929年12月28日,古田会议上,陈毅在大会上作了反对肉刑、反对枪毙逃兵的专题发言。经过讨论和充实,会议顺利地通过了由毛泽东起草的《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即“古田会议决议”。同时明确宣布废除枪毙逃兵和肉刑制度,改运用政治教育来激发红军指战员的阶级觉悟,强化军队内部的团结。
另据光明网的一篇报道,1933年起,随着国民党围剿苏区的力度加大,红军的反围剿战争也打得比较残酷,伤亡不断,红军一面大力扩红,却也面临着不少新兵逃跑的局面。长征开始前后,更是出现大量开小差当逃兵的现象。比如湘江战役前,仅仅长征一个多月,尚没经历大的战役,部队就减员达2万多人,主要是掉队和逃跑。
在苏区时,对待军队中的开小差者,1932年9月18日《少共苏区中央局关于扩大红军工作的决定》提出“应发动团员和青年群众,宣传他归队,与他讨论和解决一切困难问题。他若不愿归队,应发动儿童妇女群众耻笑他,促进他的觉悟和勇气,使他归队。”1932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扩大红军问题训令》,则提出“在群众中发动反开小差运动,使群众认为‘开小差是对革命怠工’‘开小差是帮助敌人’,引起群众对于开小差的愤怒和鄙视,以至受到群众的处罚(如公布名字,拒绝参加一切体组织等等)使开小差的不能在家‘优游自得’不以为耻。”
1933年7月11日,政治部主任杨尚昆颁布《反逃跑十人团的组织与工作纲要》:“在驻军时辅助军政首长查街巡夜和防止任何人自由外出和外宿。在行军时防止故意落伍或装病掉队的分子,不让任何人自由,不服从指挥自由携械离队。十人团在每次行动应以其他好的分子帮助指导员担任收容督队的任务。”(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
1933年12月15日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了《关于红军中逃跑分子问题的命令》,这是我军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最早的法规。明确指出:“逃跑是红军和革命战争的恶敌人,反逃跑斗争是保障红军战斗力的一个重要工作。”
其中规定:持枪逃跑者一律枪决;组织逃跑者公审枪决;屡次逃跑造谣破坏红军及归队动员者处有期徒刑直至枪决;(这几类算是最严厉的)
顽固不归队者,政府在群众支持下,要其赔偿国家及群众损失,并剥夺其选举权;因政治觉悟不高而逃跑者,各政府应加强对他们的宣传教育,组织优待他们的家属,使他们自动归队,决不能采取逮捕禁闭等办法;任何逃跑分子绝对不容许收容在后方各机关各部队各团体中工作和服务。
其次,成立负责归队运动的组织。如政府成立归队运动委员会、红军家属宣传队、反逃兵突击队、士兵谈话会等组织;部队中则成立了以连为单位的组织反逃跑的"十人团"。
再次,从思想上说服与教育士兵归队。如利用报纸、戏剧、画报、红军家属突击队及一切宣传鼓动的方法,去反对开小差的行为;召集群众大会,组织同志审判会来公开审判逃跑分子,让他们受到群众的耻笑,并成为一乡一村的奇耻大辱。同时发动妇女做丈夫的工作,提出"开小差最可耻!"等口号,使逃跑者在妻子面前无地自容,从而不得不返回部队。
复次,做好优红工作,感化士兵归队。如兴国龙岗区在落实归队运动时,发动工农群众带着花生、豆子、番薯干等慰劳品,直接去开小差的士兵家里慰劳他们,并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建宁安仁区组织群众帮助开小差者家里做工--砍柴、挑水、耕田,把他们家里一切困难都解决了,使他们感觉到优红条例真正在执行,从而自觉地返回到部队中。
由此可见,对于逃兵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软硬兼施,情节严重的有枪决的,对于思想不坚定的,更多是劝勉和教育为主。当然,如果逃兵到非苏区或根据地的地方,估计也是无可奈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