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户”之内是秦律不太在意的地方,也就是说秦律不管家务事,这里不论证其合理性,只说为什么。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非公室告可(何)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
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发生在家庭之外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秦律规定,公室告官府是必须受理的;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发生在家庭范围内家庭成员之间偷盗、杀、刑、父母给子女和奴妾削发等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官府不但不受理,如果告发的人不退诉,还要受到处罚。告发的人之罪已定罪的,他人又告发的,不再受理。
从定义上看,这个法律解释说明了秦法两个原则,一是鼓励告发家庭范围外的犯罪行为;二鼓励家庭自治。
推行户籍制的秦国,“户”是社会基本单位,税收徭役都是以户为单位,“户”是秦律中的权力义务基本主体,《商君》书《说民》篇言:“有奸必告之,则民断于心。上令而民之所以应,器成于家而行于官,则事断于家。故王者刑赏断于民心,器用断于家。故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
区分公告室和非公告室等于把家庭内的矛盾约束在家庭内解决,而不是把他们定义为犯罪,因为这些行为没有延伸的社会危害性,这未尝不是一种比较好的处理方法,能有效节约法治资源,类似现在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态度,只要不违反更高一级的法律,国家是承认公司的治理权的,而公司与公司之间则受制于经济法、刑法、民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