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问题,求解答。?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问题,求解答。?

“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的意思就是:如果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或者修改,然后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个通知时间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中间不得少于15日,因为需要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材料的法定合理时间。

一般来说招标人对于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不会造成时间不够,则不是必须要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提出澄清或修改并通知投标人。

如果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的改动较大,投标人需要重新花时间去调整、制作投标材料,为了保障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编制、调整投标材料,则需要往后顺延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时间应该从通知投标人后开始算起到投标截止时间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