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这个发问的问题已经是很多年前了,但最近经常有人谘询同样的问题,故再次回复。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单纯财产损失可以主张的项目如下: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2.故我方虽非经营性车辆,还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维修期间代步费用。
3.交警所称:『交警今天给我打电话说 差不多就行了,不要过分,不然经公的话双方车辆都拖到停车场,而对方的车便宜(神车五菱) 交点钱就可以 保全开走。而我的车得10万才能保全开走。』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我方是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就可以将车辆开走的。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除非对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之诉,才会衍生财产保全的问题。
3.若有其他问题,可以点我的名字,来信与我讨论。
4.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