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员职级级别档次一览表
一、领导职务层次分类
国家级正职:一级
- 包括国家主席、中央总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以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 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等,以及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此外,还包括中共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的书记则因情况而定。
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政协主席、省级法院院长、省级检察院检察长;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的正职领导(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国家正部级事业单位正职领导等。
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 与省部级正职相对应的副职岗位,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政协副主席、省级法院院长、省级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的副职。同时,还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委常委、重庆市副市长);副省级城市党委、政府正职干部(如广州市委书记、深圳市市长);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如中国铁路总公司副总经理)、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如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总经理)、国家副部级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如国家图书馆馆长)等。
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 包括各地级行政区(含直辖市区县及县级市)的党委书记、市长(区长、县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市级法院院长、市级检察院检察长;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司局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各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教育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委、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委副书记,深圳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省直管县(市)党委、政府正职(如河南省济源市委书记、济源市市长);省属高校党政正职(如安徽大学党委书记、校长)。
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 与厅局级正职相对应的副职岗位,包括地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副厅长、国家教育部某司副司长);副厅级党校校长副校长,副厅级干校校长副校长,副厅级干部学院校长副院长,省属高校党政副职(如安徽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大专类院校党委书记、校长,副厅级医院院长和党委书记,中央直属省级各中心局副局长(如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一般为大型企业集团副总经理或董事局成员/副总经理、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副行长级高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副处级机关的正职(如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西安市规划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地级市政府党组成员(如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地级市的区委书记、区长等。
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 包括各县、县级市、区的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人民政府市长(区长、县长)、政协主席,以及县处级正职对应的军队、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 包括各县、县级市、区的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政法委书记(县级市公安局局长在2009年底以前为高配副处级,现已经改为正科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总工会主席,以及县处级副职对应的军队、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 包括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党委书记、乡长、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人大主席、政协联络组主任,以及乡科级正职对应的军队、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 包括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人大副主席、政府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乡科级副职对应的军队、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
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会根据具体的地区和政策有所调整。在实际应用中,请参照最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