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建《法规》:承包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2013二建《法规》:承包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承包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资质管理中的三项禁止   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禁止借用他人名义   禁止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   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无效承包合同的处理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联合承包   内涵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资质的认定   资质等级不同,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   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外部责任   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