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明确演员片酬新规,包括不得支付现金、严格区分个人和工作室及公司收入等。

合同签订要求
演员片酬等劳务合同须以本人名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明确合同主体,避免因合同签订主体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
不得为税后收入合同。税后收入合同可能会掩盖真实的片酬数额,不利于税收监管和行业规范,新规禁止此类合同有助于保障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不得以近亲属或其他与演艺活动无关的关联方个人名义签订咨询、策划等合同分拆片酬。这种分拆片酬的方式往往是为了逃避税收监管和行业限制,新规的出台可以有效遏制这种不正当行为。
支付方式限制
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现金支付难以追踪和监管,容易导致片酬收入的不透明和隐匿,新规要求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有利于加强财务监管和税收征管。
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这些变相支付方式同样是为了逃避税收和行业监管,新规明确禁止,有助于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和税收秩序。
收入区分规定
严格区分个人收入和工作室经营所得、公司收入。在演艺行业中,个人收入、工作室经营所得和公司收入往往容易混淆,新规的出台有助于明确不同类型收入的界定,便于税收征管和行业监管。
演员聘用合同书应列明演员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与演员本人之间的酬金分配以及对应合同义务等情况。这一规定可以增强合同透明度,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酬金分配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
纳税义务强调
各方应严格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依法纳税、代扣代缴义务等法定义务。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应尽义务,新规强调各方应严格履行纳税义务,有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秩序和财政稳定。
演员本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自行申报纳税。演员作为高收入群体,其纳税情况备受关注,新规要求演员本人自行申报纳税,有助于提高纳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增强演员的纳税意识。
各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违法纳税的法律后果,对各方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助于促使各方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合同相关条款若存在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为准。这体现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优先性,确保合同条款与国家税收政策保持一致。
片酬比例限制
各方知晓并愿意严格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及精神,将演员片酬比例和最高片酬标准限定在合理的制作成本范围内。这一规定有助于控制演员片酬过高的问题,保障影视作品的制作质量,促进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演员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演员总片酬的30%。这些具体的比例限制为演员片酬的合理分配提供了明确的标准,有助于避免演员片酬过高导致制作成本失衡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