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喆被判刑六年!张明楷谈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宋喆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犯罪行为符合刑法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张明楷教授对此类财产犯罪的主观目的认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以下结合案件事实与张明楷教授观点展开分析:

犯罪手段与数额

宋喆在2014至2016年间,利用担任王宝强工作室总经理及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修雨乐通过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方式,侵占业务款共计232.5万元,其中修雨乐参与侵占167.5万元。

法院认定二人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宋喆被判刑六年!张明楷谈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量刑情节

宋喆认罪并退赔全部赃款,法院酌予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修雨乐作为从犯且退赔赃款,被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依据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观要件的立法模式

刑法分则对部分财产犯罪(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对盗窃罪、诈骗罪等则未明文规定。张明楷教授指出,这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需根据条文关系与犯罪本质补充认定。

例如,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后者因准备归还资金,故不构成犯罪。

“非法占有”的双重机能

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需具备永久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例如,盗用他人自行车后归还的,因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行为需遵从财物经济用途进行利用。例如,将他人电脑摔毁的,若以非法占有目的搬出后因故摔毁,仍构成盗窃罪;若仅出于毁坏故意,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占有”的实质解释

非法占有目的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也非单纯事实支配。例如:

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虽支配资金但准备归还,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通过虚报费用将单位财物转为己有,符合“排除权利人、不法所有”的意图。

宋喆被判刑六年!张明楷谈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三者占有的包容性

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使行为人本人或第三者(含单位)不法占有。例如:

行为人为单位利益盗窃财物,仍构成盗窃罪;

共同犯罪中,明知他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提供帮助的,成为共犯。

主观意图的认定

宋喆通过虚报费用将单位财物转移至自己或同伙控制,具有永久排除王宝强工作室对财物权利的意图,符合“排除权利人”的要件。

侵占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或分配,未遵循财物原本的经济用途(如单位业务支出),符合“不法所有”的要件。

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若宋喆仅暂时使用单位资金并准备归还,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其通过虚报手段使单位丧失对财物的所有权,显然超出挪用范畴,构成职务侵占罪。

共同犯罪中的主观联系

修雨乐明知宋喆虚报费用仍参与实施,二人形成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共同故意,故修雨乐构成共犯。

主观目的的证明路径

司法机关可通过行为手段(如虚报费用)、资金流向(如转入个人账户)、事后态度(如拒不归还)等客观事实推定主观目的。

宋喆案中,其长期虚报费用、侵占款项用于个人消费且未归还,足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

法益保护的实质化

张明楷教授强调,犯罪本质是侵犯法益而非获取利益。宋喆案中,其行为直接导致王宝强工作室财产损失,符合职务侵占罪保护单位财产权的立法目的。

宋喆被判刑六年!张明楷谈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宋喆案的判决严格遵循了刑法中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通过客观行为得以充分印证。张明楷教授的理论阐释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财产犯罪提供了清晰标准,即通过行为是否永久排除权利人、是否遵从财物经济用途利用等核心要素,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