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是我国针对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外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制定的强制性标准,主要从适用范围、术语定义、命名规则、基本要求、感官及安全控制等方面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具体解读如下:
本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外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指将两种或以上单一食品添加剂(可添加辅料)通过物理方法混合而成,用于改善食品品质或便于加工。辅料指为工艺目的(如加工、贮存、溶解)添加的食品原料,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命名需体现功能或食品类别:
单一添加剂需符合GB2760及卫生部公告的使用范围规定。
添加剂及辅料质量规格需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
按加权计算法制定铅、砷等限量,终产品不得超标。
若标准不统一无法加权计算,按《通则》4.3.2执行。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为指示性微生物,非致病菌。
若参与复配的原料无致病菌要求,终产品可不检测;若有要求,则按相应指标执行。
该标准通过严格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组成、命名、生产及安全控制,保障了其使用的科学性与安全性,为行业生产和监管提供了明确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