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财税分税制是根据市场经济原则确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制度,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解决财政承包制下中央财力薄弱问题,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基础。
1994年,为克服高度集中、统收统支财政体制的弊端,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通过明确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调动双方积极性,解决中央财力薄弱问题。
中央税: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等维护国家权益的税种。
地方税:如房产税、契税等地域性税种。
共享税: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企业所得税(2002年后按6:4分配)等,2023年共享税占全国税收超70%。
税务机构分设:中央税务机构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方税务机构征收地方税。
全国财政收入从1993年4349亿元增至2008年6.13万亿元,中央财政收入占比从22%提升至53.3%,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增强。
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结构不合理、税权配置不健全等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包括拓展地方税源、扩大地方税权、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