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功能性障碍分几个伤残等级

劳动功能性障碍分几个伤残等级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用以评估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损失程度。等级一级为最严重,十级为最轻。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一级劳动功能障碍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通过其他器官补偿,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极重度智能损伤、肺功能重度损伤导致呼吸困难,需终身机械通气。十级劳动功能障碍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够自理。例如,嗅觉丧失、眼内异物未取出、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工伤者需持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证明,职业病需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资格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如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