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回答可能有点偏理论,从法律角度来说一下对赌协议。
首先来看一下对赌协议都有哪些类型。一般来说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股权对赌型。如果目标公司不能完成某个条件,那么投资人就可以无偿获得更多股票。
第二个是现金补偿型。如果目标公司不能完成某种条件,那么目标公司就会向投资人补偿多少现金。
第三种就是股权回购型。如果目标公司不能完成某种条件,那么投资人就可以要求目标公司把投资人的股票赎回。同时投资人也可以把曾经投资的钱拿回来。
可能有些说法会有更加细致的分类,但是从实践来看,这三种就是最主要的,你记住这三种就可以了。
那么这些对赌条款一般赌的内容是什么呢?要么是赌上市,要么是赌业绩。
赌上市什么意思呢?比如目标公司必须在2025年在科创版上市。
赌业绩的说法就比较多了,有的是赌营业额,有的是赌净利润,还有的赌增长率。总之是赌业绩。
即便是没有学过法律的人,看到这样的条款,都会觉得像是南京条约,哪儿哪儿不对劲儿。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样投资人的免死金牌,创始人的卖身契,更是疑点重重了。现实生活中赌输了闹到法庭的案子也是不乏期数。让我们来看一下各地法院都是怎么判的。
2012年最高院判决的海富案,认定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对赌无效,但是投资人与原始股东之间的对赌是有效的。
2014年最高院判决的蓝桥渔业案,也是同样判决投资人与原始股东之间的对赌有效。
2013年北京一中院认定投资人与原始股东之间的对赌有效。
2013年江苏省高院认定投资人与与原始股东之间的对赌无效。
2014年江苏省高院认定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对赌无效,但是与原始股东之间的对赌是有效的。
2019年的“华工案”,旗帜鲜明地认定了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有效。
除了走到法院的,还有走到仲裁的。与法院相比,仲裁机构对于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对赌是更加灵活开放的态度,只要双方平等自愿,那么仲裁机构一般都会认定为是有效。
经过了十年的众说纷纭,对赌协议到底效力如何。2019年最高院的一份《九民纪要》,彻底给对赌协议盖了馆定了论。
直到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并即时生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九个会议纪要,而且聚焦民商事审判工作,故被称为《九民纪要》。
其中对于投资人和创始人的对赌,完全支持。那就是基本上没得说了,谁让你签了卖身契,自己认栽吧。
另外对于投资人与创业公司的对赌,原则上也是支持的。但是《九民纪要》中也同时提到,对赌协议有效和对赌协议的执行是两回事。有效不一定能执行。这个基本上如果你打过官司的都知道,案子不仅要赢审判,而且要赢执行,否则赢了也是白赢。
怎么说呢?
1. 上面提到的股权回购型,九民纪要说,这种赌输了就公司回购股份,投资人撤资的对赌协议,执行的前提是公司要通过减资程序。减资程序需要公司2/3以上的股东通过。往往签这个对赌协议的投资人是少数人。除非得到其他人支持,否则不可能拿到2/3。
说明什么,基本不可能实际执行。
2. 另外现金补偿型,九民纪要也说,这种赌输了赔上几千万上亿的对赌协议,前提是要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现在没有,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再还。
创业公司还什么可供分配的利润,欠了一屁股债都还还不清呢。
说明什么,基本不可执行。
除了这两种,另外我们不是还提到一个股权对赌型么,也就是赌输了投资人会无条件拿到更多股份。这个九民纪要没说,但是我还是认为这个也是虽然有效,但是不可执行的。因为这个相应的就是增资程序,也是需要2/3股东批准的,一个投资人不可能占到这么大的比例。
总的来看,对于创始人的对赌有效并且可执行,对于目标公司的对赌有效但是执行很困难。其实基本还是回到了一开始海富案的情况。
究其根本,最主要的就是因为,公司法的根基有一个资本三原则: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确定。其实就是说,一旦投进公司的钱,是不可以随便拿走的。如果有的人可以做到旱涝保收,那其他人肯定不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