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关系这个问题来自常见的思维误区首先——法律绝不代表正义,代表的是平等。这是个中性词,它不能有任何的偏向于“善”或“恶”,否则它的存在本身就是另一种形式的恶——维护某一群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至高无上,人人平等——它是框架,不能也不允许有主观倾向和感情。——私权:法无禁止皆自由;公权:法无授权皆禁止。法律角度上,万事没有“善恶”,只有裁定标准,所以何来“惩恶扬善”——“善恶”是道德角度的标签而道德伦理是一种没有标准的标准,存在于每个人的认知中,且受文化和地域,教育程度等影响,标准不统一。
善应该被法律保护,恶也应该不失法律的保护。列举两个例子:无论药家鑫真的是不是品学兼优,但是他触犯了法律故意杀人,就要按照律法条款执行死刑。当时还有法官征求民意,这首先就是对司法的严重亵渎。再看看社会上常有的疑问:“为什么还有律师为杀人犯、贪污犯辩护,这些律师到底是为了钱还是为了什么,他们的良心被狗吃了?” 这个问题就是人们把道德角度的主观带进了司法中,或者说是法盲常有的疑问。原则上善,无论你多善,哪怕福泽四海,万人拥戴;恶,无论你多恶,哪怕十恶不赦,人神共愤。在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只要触犯法律,就是依据律法条款逐一分析、甄别、裁决。不能因为你善,就得到律法的保护,不能因为你恶,就失去了律法的旁注。
如果法律变成了和伦理道德一样的“善恶标准”去看待万事,这个世界就会充满争吵和血腥。
正因为这个世界五彩缤纷,人性复杂多变,道德没有标准,善恶扑朔迷离,真相易于伪装。人类才在数千年的文明演变发展中,明白了真真的铁则:依法治国——法律至高无上
————————————————————
没想到这篇陈年老帖能获得这么多知友的反馈…受宠若惊。
针对评论区的一些问题,再集中回答一下:
首先单纯的谈论善或恶、人权等概念本身,似乎没有任何意义,如果从人的生命本质出发,人天然本能里就包含着暴力,破坏,合作,剥削,依赖等等方式去活着的话,那么这些从其自身而言,自然就没有任何“不合理”的问题,但现实中的情况肯定不是这样,因为人们甚至还必须承认一些现实状况,法律的出现(法制状态)始终是一种特殊状态,它是为了对(以权力为目标的)人的生命意志,进行限制才得已出现的——它是为了让公共规则服从于人权而出现的一项具体的手段:法律是为了创造更大的公众权力而采取的手段。
——法律的出现标志着市民社会的形成,也标志着一条社会基本原则:人权永恒低于社权。没有社会权利,人权无从提起,也无从保障。
法律是人的天然权力(人权)和社会公众权力(社权),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的最终产物。它服务于人权,但持公众权力的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