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