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为何取消第二学士学位仅仅一年不到就重新恢复招生?

教育部为何取消第二学士学位仅仅一年不到就重新恢复招生?

200530更新:第二学位停招政策出台不到一年就又恢复招生?教育部为何自己打自己脸?主要还是因为疫情影响了就业,我认为这是保就业求稳定的权宜之计,给那些没有考上研的人一个归宿,顶多再招个一两年。

190729更新:对于大部分现在或者即将读辅修的同学们来说,没有什么需要担心的,两个学位证变一个学位证也只是个形式,我看出来很多人在期待新政能不能把辅修上报学信网,因为这个涉及能否报考公务员,我又看了一下文件说过渡期内各个省的学位委员会来制定各自的具体操作细则,我大胆猜测最后关于是否上报学信网,可能一个省统一一个做法。

关于武汉七校联盟2022后取消的消息是青塔公众号回复网友提问的,虽然他没有给出具体出处,我觉得这取消也很正常,它的这个现状完全不符合新政中关于联合双学位的要求,势必要进行大改动。不过2019到2022这个过渡期期间这个七校联盟双学位应该还是继续正常招生的,这段时间入学的学生的证应该还是跟现在一样的。

文件原文的最重要的几个章节我附在答案最末尾了,可以详细阅读。

苏州大学辅修双学位在读,准确说刚读完,但是明年才能拿证,现在正在复习考研中,考的也是第二专业有关的研究生,对我来说没什么影响,因为本身第二学位学士和我们平时常识中的双学位(正式名称叫辅修双学位)本身就是两回事。

好多大一大二的小学弟小学妹连第二学士学位和辅修双学位的区别都没搞清楚就叽叽喳喳的,唉,解释起来心累。

双学位这个大概念下面包括了四个类型,分别是第二学士学位,辅修学位,双学士复合型培养双学位,多校联合双学位。(本科生去读一个成人教育自考本科这种情况不在讨论范围内,这种情况的学生无需担心)

关于第二学士学位,我也不多做介绍了,简单说就是本科毕业后参加入学考试去另一个学校继续读两年本科,它的入学考试难度较低,和考研不可同日而语,你会说这不是浪费时间吗?这确实是特定历史遗留产物,早已不合时宜,取消是大势所趋。

我昨天详细看了青塔发的推送文章,总结起来就是两个信息,1,第二学士学位不招了,走下历史舞台了,2,后面这三个,辅修学位,复合型培养双学位,多校联合双学位以后要加强规范,他们三个加上研究生共同承接原来第二学士学位的作用和使命。

对于校内辅修双学位(这一类双学位应该是最多的)来说最明显的变化是,现在大部分学校是发一个毕业证(少数学校发两个毕业证),两个学位证(少数学校发一个学位证写两个学位信息),各种做法混乱不堪,以后统一规定,只发一个毕业证和一个学位证,两个学位的情况在一个学位证上写清楚,至于毕业证写不写两个专业,这个通知里没有表述。

另外说一下,辅修双学位各个省各个学校上网的情况非常非常乱,各校处理差异性太大,有的在学信网可以查到辅修的学历,有的在学信网在主修学历下面显示一个辅修证明,有的是只有在学位网才能查到,希望以后全国能统一规范一下,要么就全部都上学信网,要么全不上,以示公平,因为能否在学信网查到学历,对于考公务员等事情是比较重要的。

苏州大学(含文正学院和应用技术学院)的想报辅修双学位的朋友们,我说一下,苏大目前的情况是,发一个毕业证,两个学位证,学信网查不到任何信息,学位网似乎可以查,这是今年毕业的学长跟我说的。

另外听说文正学院明年可能要脱离苏州大学,如果属实,那么19级的文正学生应该是最后一届可以报苏大辅修双学位的。

至于应用技术学院的情况我估计以后要么不对应用技术学院开放,要么可能归类到多校联合培养,因为新规定要求一张学位证上注明两个学位,文正学院和应用技术学院这两个名义上是苏大一部分,实际上其实就是外校,三个学校的学位证都是各自独立的设计,一张学位证上注明两个学位这个在实际处理起来有点难度。

双学士复合人才学位,这个我之前也不是很了解,也是昨天看到文件才知道的,这个是高校为了培养复合型人才专门弄的,从高考招生时候就定死的,举例子,假如有个学校开了一个经济大数据分析类型的专业,涉及了经济学的知识但是同时又涉及计算机的知识,而且知识构成大概五五开并且要求都很高,可能在制定培养方案的时候就专门说本专业最后同时授予经济学学士和工学学士,这一条专门就写在高考招生简章里头,这一类我感觉比较少,可能是我见识短浅。

多校联合双学位,一般是某个大学城里头的学校联合搞的,你是某个学校的学生,可以去读其它学校里头的辅修双学位,最后除了你本校的双证,再拿一个那个学校的辅修的学位证,我觉得挺有意思,据说武汉有这么一个联盟比较出名。这次的文件规定要改成从高考招生,而不是大一下学期再去报名自主选择,并且学位证书改成高考录取学校的,联合培养的那个学校的信息注明在内页上,这样的话感觉可能这类联合双学位要大变动。

附上原文中的最重要的章节:

第十四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应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对课程要求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出明确规定,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项目须由专家进行论证,应有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应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由合作高等学校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报合作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