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橙绿师的回答挺好,道出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指出了二者的区别主要是成立要件不同。
诚然,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成立要件不同,即是否要求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合同就不能成立,进而无法构成违约,这是实践合同;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合同也能成立,不履行合同就能构成违约,这是诺成合同。
这种区别的背后,在于交易的便利性不同、交易成本不同。
讲人话就是麻不麻烦。实践合同很麻烦,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这会使得合同成立效率变慢,但交易双方会小心谨慎得多,所达成的合同也就会更加安全。诺成合同很便利,一诺即成,合同成立非常便捷,非常适应现代化的快节奏生活。
在合同发展的早期,合同以实践合同居多,但是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实在无法适应商业社会。签个货物买卖合同,需要确认货到了才能成立合同,对于少量的交易来说问题不大,但对于重复的大额交易来说,实在麻烦的要命。所以到了近现代,特别是商业异常发达的现代社会,诺成合同越来越多,大量的实践合同逐渐成为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对于当事人来说要求比较高。第一是必须恪守诚信,遵守承诺,否则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为什么诚信原则可以成为帝王条款的原因)。第二是当事人对于订立合同应当具备一定的知识,否则就会出现傻乎乎地订立合同却违约的情形。
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并不是泾渭分明的,而是可以转化的。当事人可以直接讲实践合同约定成诺成合同,因此突破实践合同的交付要件。
如果题主观察一下合同分则,就会发现诺成合同用于商业居多,实践合同用于普通老百姓的居多。比如:借款合同中,自然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则是诺成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