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决领导王某侵犯下属黄某名誉权,需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
案件背景与核心事实王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因怀疑黄某(原副总经理)泄露其出差行程,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于2022年1月9日公司例会上公开指责黄某为“内鬼”,并要求其他部门领导附和排查。黄某为自证清白,以割颈方式抗议,被送医治疗。此后,王某继续在多个微信群(包括公司会议群、股东群等)中发布侮辱性言论,称黄某为“汉奸”“叛徒”“黑恶势力”等,煽动他人附和辱骂。黄某因此被诊断为重度抑郁,遂起诉王某侵犯名誉权。
法院审理与争议焦点
是否构成侮辱、诽谤法院认定,王某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贬损性词汇指向黄某,并通过微信群扩散,构成对黄某人格尊严的侵害。例如,王某发布的“二黄伪造国家机关文件”“汉奸”等言论,超出正常批评范畴,属于恶意诽谤。
微信群是否具有公开性王某辩称微信群不涉及公共空间,但法院指出,普通人的社会评价主要来源于工作、生活环境中的群体。涉案微信群均为单位工作群,成员较多,且已导致他人对黄某产生负面评价,故认定具有公开性。
因果关系与损害结果黄某因王某的持续辱骂行为出现重度抑郁情绪,医疗记录及诊断证明其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直接相关,法院予以采信。
法律依据与判决结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作出判决: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条第一款: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具体判决内容:
王某需在涉案微信群中向黄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偿黄某医疗费2173.43元;
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启示
职场言论边界:即使在工作场景中,个人言论也需以事实为依据,避免使用侮辱性词汇或煽动他人攻击。领导身份不赋予其侵犯他人权益的特权。
网络空间责任:微信群等社交平台虽为虚拟空间,但参与者仍需遵守法律法规。群内言论可能因传播范围广、影响大而承担更严格的责任。
维权途径:劳动者遭遇职场侵权(如辱骂、诽谤等)时,可依据《民法典》主张名誉权保护,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必要时可借助专业维权工具(如八法维薪)获取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