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赴美产子孕妇请假太任性 “病假条”露馅被开除

【聚焦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赴美产子孕妇请假太任性 “病假条”露馅被开除

法院未支持孙女士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认定公司开除行为合法,主要因其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诚信原则的行为,包括虚假病假单及未如实报告出境信息。具体分析如下:

虚假病假单问题孙女士在2014年1月23日已赴美待产,却于2月19日提交了由沪上某民营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该证明存在明显矛盾:

空间矛盾:孙女士身处美国,无法实际接受该医院的检查,病假单系其母亲(该医院医生)请同事代开。

程序违规:病假条开具的假期长达30日,且患者未在场,违反了医院关于病假证明开具的规范要求。

主观故意:孙女士未向公司披露代开假条的真实情况,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身体状况,属于主观造假行为。公司据此认定其“未如实提供病假单”,违反了考勤管理制度中关于病假申请的真实性要求。

未如实报告出境信息及旷工问题孙女士在请假过程中存在双重隐瞒:

出境目的不实:她以“旅游”为由申请出境,实际目的是赴美生子,违反了公司关于出境事由申报的规定。

时间虚假:申请停留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至2月5日(7天),但实际出国时间为1月23日至5月2日(长达3个多月),远超批准期限。公司认为,孙女士的行为导致其实际构成旷工(未获批的长期缺勤),且严重违反出境管理制度及诚实信用原则。

公司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可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受“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第四十二条)的限制。本案中,公司依据内部考勤管理规定和出境管理制度,认定孙女士的虚假病假及隐瞒出境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因此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

孙女士抗辩理由的驳回

产前假咨询争议:孙女士主张人事部门潘先生建议其请病假,但潘先生出庭作证否认,且孙女士提供的电话录音、邮件等证据未体现明确指示。法院认定其“咨询产前假政策”与“实际请病假”无直接因果关系。

“三期”保护适用性:虽然法律禁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三期”女职工合同,但此保护不适用于劳动者严重违纪的情形。孙女士的造假行为已突破诚信底线,公司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赔偿。

法院判决结果

赔偿金诉求驳回: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合同合法,不支持孙女士193,128元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

工资支付调整:综合考勤记录,公司需支付孙女士2014年2月1日至2月16日(实际应出勤日)的工资3,654.03元,而非其主张的2月1日至3月12日全额工资。

本案核心启示:劳动者在行使请假权利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诚实信用原则。即使处于“三期”特殊保护阶段,若通过虚假手段获取利益或隐瞒关键信息,仍可能被认定为严重违纪,导致解除合同且无法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