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延长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若需延长保密期限,要在原期限届满前操作。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主体,可以是原定密机关、单位,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机关、单位应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以保障国家秘密的管理符合实际情况和安全需求。例如,当国家秘密所涉及的事项在原保密期限内仍具有重要价值,需要继续保密时,就应在届满前做好相关重新确定工作,确保国家秘密持续得到妥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