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病假三天的工资计算方式为:病假工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病假工资计发系数×3(天数)。具体说明如下: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计算基数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合同无约定或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更高标准,则按集体合同执行。
月计薪天数统一采用21.75天作为月计薪天数,该数值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计算得出,用于将月工资标准折算为日工资。
病假工资计发系数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病假时长确定:
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系数为60%;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者,系数为70%;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者,系数为80%;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者,系数为90%;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者,系数为100%。若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企业需支付疾病救济费,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按40%计发,满1年不满3年者按50%计发,满3年及以上者按60%计发。
最低支付标准限制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例如,若上海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690元,则病假工资最低限额为2690×80%=2152元/月。需注意:该最低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实际到手工资可能因扣除社保公积金而低于此数值。

示例计算假设某职工月工资为8000元,连续工龄5年,病假3天:
特殊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