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为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规范相关行为并提升工程效益与管理水平,(2004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建市[2004]200号文件),制定此试行办法。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均需遵循本办法。所谓项目管理,是指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对工程的全周期或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这些企业需具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资质之一或多项。

企业可根据自身资质申请其他资质,原有资质条件如业绩、人员、资金和办公设施等将合并考核。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等执业资格,可在相关企业注册并执业。取得多项资格的专业人员可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

项目管理企业需优化组织结构,按照资质等级开展业务。其服务内容包括项目策划、手续办理、工程设计优化、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及监督、工程实施管理、项目后评估等。业主方可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管理合同。

在管理过程中,项目管理企业需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标准,遵循职业道德。禁止与工程相关企业有利益冲突,不得同时承担施工业务,且不得违规转包业务。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多个企业注册执业,禁止收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国务院专业部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行业协会则负责培训人才,制定行业标准,推动项目管理业务健康发展。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