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期限吗?到期未解除怎样救济?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特定情形可延长一至三年;到期未解除的,可向法院申请解除,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具体说明如下:

最高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期限吗?到期未解除怎样救济?

案例1:在(2019)皖执复24号案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蚌埠中院认定被执行人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依据不足,撤销原执行决定并删除失信信息。

案例2:在(2022)鲁0304执异28号案中,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已超两年法定期限,支持其删除失信信息的请求。

案例3:在(2021)豫1003执异185号案中,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超二年期限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供担保并履行责任),支持解除失信名单及限高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限高措施通常无固定期限,只要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可持续采取限高措施。若需解除限高,需履行完毕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经法院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