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1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了关于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二审判决。许云鹤的上诉请求被驳回,维持原审判决。在场的上诉人许云鹤及其代理人,以及被上诉人王秀芝的代理人均参与了这一过程。
二审法院审理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确定此案件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案件焦点在于判断王秀芝腿伤是否由许云鹤驾车行为造成。尽管没有现场录像或目击证人,但依据现场勘查、事故图以及照片,许云鹤的车辆行为与紧急情况下的避让和制动相符,排除了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王秀芝的腿伤鉴定结果显示,损伤特征符合车辆撞击的特征,且与许云鹤车辆的前保险杠高度吻合,排除了摔跌的可能性。许云鹤始终坚持认为王秀芝是自行摔倒,但所有证据链均指向他的驾车行为是造成伤害的原因。
关于责任确定,法院认为王秀芝横穿马路,未遵守交通规则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许云鹤未能及时处理紧急情况也负有责任。根据双方过错,一审判决的4:6责任比例被认可。在赔偿责任分配上,尽管许云鹤应承担40%的损失,但由于他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承担107117.16元的强制保险责任,其余3722.96元按责任比例赔偿1489.18元。因此,许云鹤总计需赔偿王秀芝108606.34元。
宣判当天,合议庭向双方代理人宣读并分发了判决书,媒体、当事人亲属以及部分天津市民出席了法庭。
2011年8月16日,据网友爆料,天津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法院判赔108606元。这起被标识为“彭宇第二”的事件,将起自彭宇案而未能收场的关于社会道德滑坡危机的大讨论引向高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