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单位不给缴纳社保,我怎么办呢?如何维权?能告它么?
这是我在知乎上回答的最多的一个问题,也是我在日常工作中回答最多的一个问题。
今天想给大家总结一下,遇见这类问题该怎么处理?
首先,公司给员工发工资给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强制性!
缴纳社保既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劳动关系一旦确立,用人单位就应该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上明确规定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但在现实中,还是有不少中小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等原因,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而劳动者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从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保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重要,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大多数劳动者都已经知道“缴纳社保”是企业对员工必须履行的义务,很多劳动者意识到了参保的重要性。
那么问题就来了:公司不给缴纳社保,我怎么办呢?如何维权?
其实问这个问题之前,你首先要考虑的是你还打不打算继续在这个公司工作?
因为你一旦开始维权事实上就会被公司孤立,无法在公司继续工作下去了。
如果您已经有更好的选择,可以重新找到更规范更合适公司工作。您可以直接来我们人社局投诉维权,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目前没有找到更好的工作,或者还是希望在这个公司继续干下去的话,那我就建议你卧薪尝胆先暂缓去人社局投诉维权,我们换一种方式来保留维护自己权益的证据,尽量的保存各种能证明你们劳动关系的材料,比如说:
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工资条,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工作证”等证明工作身份的证件、 工作考勤记录、打卡证明、工作视频 、工作来往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材料 、工作群截图,尤其是工作中上级平级对你的评价;
保存好这些证据后,你什么时候工作感觉不好了,不想继续干了,拨打12333或者直接来我们人社局投诉维权;
咱可以连辞职,带着投诉社保部门,还能得到一笔经济补偿金!
遇见这种流氓公司不可怕,
可怕的是:你-懂-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员工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上述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所以: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加油!
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请相信我们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一定是站在劳动者这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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