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兴学院连发个无关紧要、不影响案件走向的证据都要冠以他人名义(关键是这写得一眼假啊),这还是校长办公室两个硕士(其中1个还法学硕士呢)负责的呢!可想而知这个学校某些权力层人士的素质如何了,可想而知造假在某些人眼中如同家常便饭。
大概有人认为以他人名义写的材料作为证据,被采纳了那是无本买卖,被揭穿后也不会被法官追责吧。毕竟我要求二审法官追究嘉兴学院此前提交的另一项伪证(它杜撰的就我信访件给浙江省教育厅的回复)的法律责任,嘉兴中院承办法官不仅未追责,还在判决书中以该伪证作为依据认定另一项材料的真实性。
炮制伪证对嘉兴学院来说违法成本是0,这也难怪它乐此不疲了!
2022年3月嘉兴学院把它给我的信访回复掐头去尾修饰一番,加个称呼与标题就虚构它给“省教育厅”的回复(函)一封,作为证据提交给南湖区法院。一审庭审证据交换环节我没拿到这项证据,同时助理法官陈述的时候把该证据错唤做“原告提交的”,又恰好我此前也提交了“嘉兴学院给我的信访回复”截图。这导致我错以为法官指的是我交的证据,故对真实性未持异议(一审结案后在电子卷宗目录中发现它交的有些证据我未曾收到,去法院调档才拿到嘉兴学院的全部一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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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把给我的回复修改后包装成给省教育厅的函,却未被法院认定为伪证! - 知乎 (zhihu.com)
因前述伪证在一审中未被揭穿,某些人就食髓知味。这不,还不到半年,嘉兴学院又故技重施。嘉兴学院校长办的人不仅在二审法庭上无视聊天记录截图大放阙词、颠倒黑白;还以“嘉兴南湖学院”名义发表“高论”,作为证据于22年7月提交给嘉兴中院。
造假至少也上点心吧。几百字的材料还写得错误百出,就这小学生的水平配得上嘉兴学院高等院校的形象吗?
瞧瞧这所谓的《嘉兴南湖学院针对嘉兴学院人事处<关于转到嘉兴南湖学院教师相关后续人才引进经费由南湖学院拨付的函>的书面答复材料》!既然标题是嘉兴南湖学院针对嘉兴学院的书面答复材料,为何正文内容是嘉兴学院以“第一人称”的口吻在叙述它做了什么?既然正文已表明给嘉兴南湖学院发送《关于转到嘉兴南湖学院教师相关后续人才引进经费由南湖学院拨付的函》后,嘉兴南湖学院“未书面答复”;那么何来标题所述中“嘉兴南湖学院”针对这个函的“书面答复材料”一说?
既然标题已开门见山表明是“嘉兴南湖学院”针对函的书面答复材料,为何嘉兴南湖学院不盖章证明材料出处,反而盖了嘉兴学院的章?
撇开借用他人名义这事不谈,我们宽容点,仅就《嘉兴南湖学院针对嘉兴学院人事处<关于转到嘉兴南湖学院教师相关后续人才引进经费由南湖学院拨付的函>的书面答复材料》正文内容来谈谈吧。既然嘉兴学院自述与嘉兴南湖学院进行了反复沟通并发了函,那么为何没有嘉兴南湖学院收函的佐证材料以及它与对方话事人间的沟通过程相关佐证材料呢?没有佐证,嘉兴学院是有多大的自信,才认为它凭一面之词就能让法官偏听偏信呢?看客们不妨细品下,这其中的逻辑!这其中的底气!
至于这项证据后半部分(前面的文章中已提到),该校校长办公室的法学硕士作为它唯二的二审代理人,硬是要把仅适用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与其受聘用人之间的《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强行套用到两个聘用单位上,并绕过我这个利害关系人把两个单位之间私下作出针对2020年服务期已届满的受聘用人的决定强行按到我头上。
有的人胡搅蛮缠不仅干不了正事,还尽拖后腿。某些人应该感谢我这个案子,不然嘴甜的妖魔鬼怪哪那么容易显形。
严谨起见,就不用“假冒他人”中这“假冒”一词了。至于嘉兴学院以嘉兴南湖学院名义发表《嘉兴南湖学院针对嘉兴学院人事处<关于转到嘉兴南湖学院教师相关后续人才引进经费由南湖学院拨付的函>的书面答复材料》这事是否经过嘉兴南湖学院的同意,我想大概率是没有吧,估计这事根本没和嘉兴南湖学院校领导打过招呼。否则,既然材料标题是以“嘉兴南湖学院”的名义发的,那么至少要给这材料盖嘉兴南湖学院的章吧,至少要给授权书吧。这些通通没有,如果要较真的话,完全可以把嘉兴学院送上被告席。
话说嘉兴学院校长办出了2个硕士负责二审事项,这两个入职长达9年以上的硕士居然都没发现这份证据材料的毛病,也挺令人纳闷的。不是造假对某些人来说已如家常便饭那么寻常,就是有人心怀鬼胎。
再说回嘉兴南湖学院这边,即使它如嘉兴学院所说收到了《关于转到嘉兴南湖学院教师相关后续人才引进经费由南湖学院拨付的函》且未回复(姑且如嘉兴学院所言),即使嘉兴南湖学院个别部门负责人与嘉兴学院涉案人员有私交,案发后他们也没这个权力无视集体利益把嘉兴南湖学院送给嘉兴学院当搅屎棍,卷入争端吧。
何况,一个稍微正常点的单位在案发后哪怕出于避免卷入与已无关的争端考量,也不致于为了坑自己的职工甘愿给嘉兴学院当明晃晃的工具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