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技师给女子按摩时激发女性欲望,发生关系,是否构成侵犯?

男技师给女子按摩时激发女性欲望并发生关系,若女性处于无法反抗状态,则构成侵犯。以下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犯罪嫌疑人王某,40岁,理发店老板。

被害人张某,15周岁,农村女孩,生活经历简单、无性经历,与王某的妻子有亲戚关系。

张某到王某的理发店做学徒工,案发当晚王某以教做足疗为由带张某到三楼房间。

男技师给女子按摩时激发女性欲望,发生关系,是否构成侵犯?

王某以张某衣服太紧无法教足疗为由让其换上宽松睡衣并躺在按摩床上,抚摸其腿部、腹部、背部,张某昏昏然。

之后王某趁机脱去张某衣服,抚摸、亲吻其身体,张某感觉晕乎乎、浑身没力气反抗,王某趁机与张某发生关系。

几分钟后张某恍然醒悟,大骂王某并打电话给父母,父母当即报警。

男技师给女子按摩时激发女性欲望,发生关系,是否构成侵犯?

案件争议焦点

张某自己产生欲望且过程中没有反抗,而是在结束后寻求帮助,有人认为这不是侵犯。

但张某是15岁未成年人,对生理需求不够了解,且和王某妻子是亲戚,对王某警惕性不强,不是没有反抗,而是出于信任和对自身生理情况不了解才让王某得逞。

法律分析

观点一:王某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王某给张某做足疗是常规行为,张某因按摩等身体接触产生欲望后,并未昏迷也未丧失控制能力和辨识能力,不符合犯罪中的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

观点二:王某构成犯罪

王某使用抚摸、按摩等行为使得年仅15周岁的张某因生理原因而丧失反抗能力。结合事后的表现,法官认为当时张某生理上处于无法反抗的情况,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的“其他手段”。

“其他手段”:指犯罪中规定的除“暴力”、“胁迫”之外的“兜底手段”,有观点认为是指客观上违背女性意志的一切手段。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侵犯。

“不知反抗”:一是意识不清楚,如因药物导致昏迷;二是意识清楚,但被诱骗导致发生关系,如因年纪小,对于没有这类知识的了解,对于发生关系的错误认识等。本案中张某不能理解王某的行为性质,王某所实施的按摩、抚摸等行为使张某处于不知反抗的境况。

“不敢反抗”:主要指一些对女性非常不利的处境,比如工作中、生活中,嫌疑人没有明确的胁迫手段,但是女性不从就有可能遭受更大的伤害和损失,从而导致不敢反抗。

王某的行为实施在生活经历简单且仅仅15周岁缺乏防卫意识的张某身上,其先前行为使张某处于不知反抗的状况,可以认定为犯罪中的“其他手段”。王某的行为符合犯罪的行为特征,也违背了张某的性自由意志,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在未成年人被侵犯的案件上统计得知,犯罪嫌疑人大概率是未成年人认识甚至是熟悉的人。要提醒大家,对于孩子的性教育宜早不宜迟,只有让孩子更早地了解相关行为所代表的意义,才能免受被伤害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