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层妖塔》因电影中出现“鬼”“族”“史”“华”“夏”“日”“报”7个字,被法院认定字体侵权,判赔14万元。 具体说明如下:
侵权事件背景:2016年9月,书法家向佳红起诉《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件近日宣判,电影方被判侵权成立。
侵权内容:电影中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的“鬼”“族”“史”“华”“夏”“日”“报”7个字,字体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但电影方未获得向佳红的授权许可使用权。


梦想者公司、环球艺动公司、中影公司认为涉案字体在电影中出现的目的只是为了说明道具名称,并非展现其作为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
乐视影业公司认为任何人可将涉案单字在网站上在线生成并保存在个人电脑中,说明向佳红保护不力,且公司未参与拍摄、制作,不掌握电影道具制作情况,无任何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4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在报纸上登载声明的义务,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共同赔偿向佳红14万元。

法院判决依据:法院认可“鬼”“族”“史”“华”“夏”“日”“报”7个单字具有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版权登记情况:2013年12月,向佳红先生已经申请“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作品著作权登记,2014年3月24日完成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