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功夫快餐因商标使用被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侵犯人格权,案件于8月25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具体信息如下:

侵权行为认定依据:原告指出,其合法享有李小龙相关权益,在中国大陆注册近60个关联商标。真功夫快餐在品牌标识、宣传中使用的形象与李小龙经典造型高度相似,易使公众误认其与李小龙存在授权关系,从而损害原告人格权及商业利益。
被告回应:真功夫快餐管理有限公司等三被告称,其商标由国家商标局授权,已使用15年。此前虽存在争议,但未被判定侵权或撤销。对本次起诉表示疑惑,正积极研究案情并准备应诉。

案件核心争议:
肖像权界定:需判断真功夫使用的形象是否构成对李小龙肖像的“可识别性”使用,即使非真实照片,若公众能明确关联李小龙,亦可能构成侵权。
商标合法性抗辩:真功夫强调商标经国家授权且长期使用,但商标注册审查与侵权判定标准不同,即使获准注册,仍可能因后续侵权诉讼被撤销。
赔偿金额计算:原告主张2.1亿元赔偿,需结合侵权持续时间、范围、被告获利及原告损失等因素综合判定。
法律背景: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自然人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同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商业使用中,若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即使未直接使用姓名或照片,也可能构成侵权。
案件影响:此案结果可能对餐饮行业品牌授权、名人形象商业化使用产生示范效应。若原告胜诉,或引发更多名人后代对历史品牌形象的维权行动。
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最终判决需待法院审理后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