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马分肥”是中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利润分配形式的形象说法。
1956年以前,国家规定私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全年盈余按以下四方面分配:国家税金、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和资方的股息红利。当时人们把这称为“四马分肥”。在全行业公私合营后,资方原来的私人股份的股息红利被定息代替。定息停付以后,企业的全部利润,除缴纳各项税捐以外,都由国家支配。具体讲,大部分归国家所得,小部分以企业基金形式留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及改善职工的集体福利等事业。这样,“四马分肥”的利润分配方式就不复存在了。
实行“四马分肥”,对企业利润的分配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留足企业的公积金、公益金和奖励基金,其余部分作为投资者收益进行分配,保障了国家和工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发挥私营业主的积极性,对于调整不同阶层的相互关系以及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