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法庭审判和欧美陪审团式的审判哪个更具有公平性,利弊都是什么?

中国式法庭审判和欧美陪审团式的审判哪个更具有公平性,利弊都是什么?

谢邀。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这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有着很密切的联系,他们始终认为刑事诉讼是个人在独自对抗整个国家,而法官并不是民选的,所以被告人很容易受到来自国家权力的迫害,所以引入陪审团制度,用民间的力量来制衡国家权力,实现抗辩双方的平衡,贯彻宁纵勿枉的诉讼理念。

陪审团由社会一般民众随机组成,它代表了社会一般人民对正义观念和对该特定案件的看法,是一种反映社会普遍正义的渠道,同时也对本民族本地区的风俗习惯及社会价值较为了解,比起法官而言更加接地气。

陪审团只负责认定事实,即认定罪名是否成立,而量刑上由法官负责。陪审团对自己形成裁定不需要向外说明理由。法官也无权推翻陪审团的裁决。只能通过上诉,由上诉法庭的另一个陪审团来改变之。

看似很公平,是吧?但不可否认的是陪审团的法律专业素质并不是很高,受个人因素和外界因素的影响,使得裁决结果与公正性、准确性之间有很大的出入。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民意、舆论对于陪审团成员的影响远比法官大的多。所以经典的陪审团制度下,在做出裁决前,陪审团成员是不应受到舆论影响的,所以其休息室只是纯粹的休息室,没有电视、收音机、报刊杂志等,为的就是避免陪审员受舆论影响而对裁决造成影响。

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需要法官在裁决前向陪审团释明,但是陪审团成员对于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的理解却并不能得到最好的保证,所以陪审团过于容易受到环境因素和偏见的影响,做出的裁决具有不确定性,往往容易影响到公正性。要知道,英美法系有品格证据一说,品格上有污点的证人和受害人等等很容易会使陪审团产生偏见的,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在一视同仁上比之好了不少。

英美法系有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叫辩诉交易,一方面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也是陪审团制度的原因。

对于控诉方而言,仅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是不够的,缺乏足够的法庭经验或者举证、辩论不够,甚至是某些不可预测的法庭因素影响了陪审团都将使其遭遇滑铁卢,对于辩方而言,也面临一样的问题,往往会使其期望的结果化为泡影。控辩双方,与其寄望于不可预估的陪审团,还不如退而求其次通过辩诉交易寻求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利益平衡点。

据统计,陪审团的无罪裁决率要远高于法官独自审判的无罪判决率,在这其中会不会放纵了罪行,我觉得会。所以现在英美法系对陪审团制度进行改革的一大方向就是在强调人权保障的同时还要尽最大可能的追求实体公正,以期有效打击犯罪。

要把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法官独立审判制度一定要掐出个大小王来是不现实的,各有优劣的事物,相互借鉴就好。

以上。

还有,我不是大神,我的自我定位如我的个人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