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2009)》旨在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发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文件及《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制定,适用于本市企业欠薪保障费缴纳及劳动者欠薪垫付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除外。
一、欠薪保障原则与资金来源
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及利息收入;
垫付欠薪款项的追偿所得;
财政补贴;
其他收入。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制定管理制度,审核决定超规定数额的垫付事项;
追偿垫付欠薪款项,指导监督区县工作。
受理垫付申请,审核决定规定数额内的垫付事项;
追偿垫付欠薪款项,执行其他相关职责。
三、征缴机制
四、申请与垫付流程
企业破产、解散、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欠薪事实已确认或查实;
企业停止经营,欠薪事实已查实;
因欠薪可能引发重大冲突,行政机关已查清纠纷和欠薪事实。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及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拥有企业10%以上股份的人员;
月工资超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累计欠薪不足200元的人员。
五、追偿机制
六、法律责任
七、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