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鉴 |公职人员审批国资事项时,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刑事案鉴 |公职人员审批国资事项时,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职人员在审批国资事项时,若存在超越职权、违规变更主体、未履行实质审查义务、对违规问题未予纠正等行为,且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未履行实质审查义务,形式主义签字公职人员在审批文件中仅作形式审核而未实质审查主体资格、政策依据或程序合法性,导致违规事项通过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叶际仁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表》上签署“同意报”,推动土地划拨程序,但未核查私营企业是否符合划拨土地条件,也未对国土局、审计局提出的违规问题予以纠正。此类行为表明其未履行审慎义务,签字行为成为土地非法转移的直接推动力,符合“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

对违规问题未予纠正,放任损失扩大公职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发现违规问题后,未采取措施纠正或阻止损失发生的,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的加重情节。叶际仁在明知私营企业无资格获取土地的情况下,不仅未纠正会议纪要变更的违规行为,还对国土局、审计局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导致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1.15亿元。此类“放任违规”行为体现了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与损失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滥用职权罪的成立需以“公共财产重大损失”为结果要件。根据《刑法》第397条及司法解释,损失通常指实际可量化的经济损失,如国有资产流失金额。在叶际仁案中,私营企业非法获取的国有划拨土地价值1.97亿元,扣除已缴款项后,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1.15亿元,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通常为30万元以上)。法院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损失金额,强调了经济损失的客观性和可量化性。

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公职人员若明知行为违规仍故意实施,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职责导致损失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叶际仁作为分管副市长,明知私营企业无资格获取划拨土地,仍多次签字推动非法土地转移,主观上存在故意;其未履行审慎义务,对程序违法负有监管责任,亦符合重大过失的认定。辩护中虽主张其“不知自然人控股实质”或“仅作形式审核”,但法院结合其职位和职责,未采纳此类辩解。

程序违法与实体违规的关联性滥用职权罪的认定需结合程序违法与实体违规。在国资审批中,程序合规是保障实体正义的前提。叶际仁案中,土地划拨程序存在多处违法:私营企业以商业目的获取划拨土地、政府会议纪要变更无合法依据、审批文件未实质审查等。此类程序违法直接导致国有资产非法转移,体现了“程序渎职”与“实体损失”的因果关系,成为定罪的关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