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嫖到自己老婆仍然属于违法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夫妻关系中的“特定性”与违法性:
夫妻关系本身具有特定性,但若妻子从事性交易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如通过“小卡片”招揽陌生客户),则其行为构成卖淫;
男子虽嫖娼对象意外为妻子,但因其主观上意图与不特定人交易,客观上实施了招嫖行为,仍符合嫖娼的构成要件;
法律惩罚的是行为本身,而非结果是否达成,因此即使未实际发生性交易,仍可能被处罚。
法律依据与处罚标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如初次、未发生性关系等),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实践中,若夫妻双方均承认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交易,即使对象特定,也可能因妻子行为符合“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人交易”的要件,被认定为卖淫嫖娼。
特殊情形说明:
若夫妻双方无金钱交易,仅因情感纠纷或其他原因发生性关系,则不属于卖淫嫖娼;
若妻子仅对丈夫一人提供性服务且无营利目的,通常不认定为卖淫,但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总结:嫖娼行为的违法性取决于主观意图(与不特定人交易)和客观行为(以金钱为媒介),而非最终交易对象是否特定。即使嫖娼对象为配偶,只要符合上述要件,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