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证监局对风云汇私募及其投资经理陈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事件主体:海南风云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风云汇私募”)及其管理的“风云汇正大守略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陈鑫。
违规事实:
风云汇私募:
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陈鑫:作为“风云汇正大守略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对基金从事损害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违规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十一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
陈鑫作为投资经理,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监管措施:
海南证监局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风云汇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对陈鑫同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背景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利益。
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行为。
投资经理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关键人员,需对基金的投资活动承担直接责任。
影响与意义:
此次警示函的出具,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合规运营的严格监管态度,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对于风云汇私募和陈鑫而言,此次事件将对其声誉和业务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提供了警示,强调合规运营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