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公安部12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

如何看待公安部12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

谢邀。

现在这个法案只是一个草案,还没有最终出台,最后还是有变数的。

假定最终生效的版本变动的不大话,那么,我个人觉得有以下的一些变化:

1、将公安机关某些内部的部门规章上和某些行政法规的内容上升为法律

草案的第30条到第36条,把之前散见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内容上升为法律,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2、有助于极端状况下社会治安秩序的恢复和管理:

第29条规定了交通、现场和网络管制的问题,特别是网络管制,为极端情况下的社会治安秩序的恢复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40条规定了要建立公安部统一管理的应急处突专门力量,我觉得是不是要打造中国版的“宪兵干预大队”了,各路武神、战神有机会了。

3、明确了搜查、检查、采集的法定授权:

信息采集和检查搜查有了更多的法律赋权,特别是酒驾毒驾,把车门、车窗一关,你耐我何的那种人,现在可以硬刚了,反正有法律授权。

至于第22条规定的无证搜查和检查,这个和刑诉法和治安处罚法等有些许冲突(刑诉法规定的无证搜查是限定在执行逮捕和拘留时),草案上存在一些扩张。

4、更好的避免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第80条规定了对讯问、询问等工作必须在办案区进行,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办案区都是要有监控的,后台与各局的督查、法制部门相联,监督部门可以远程调阅。而我局,不仅是督查、法制部门在看,连检察院都会不定期的抽检。

5、赋予公民特定条件下抗拒执法的权利:

第91条有规定——人民警察执法时未按照规定表明身份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

6、确立执法过错终身制:

第93条,规定了责任倒查机制。但是我个人觉得这个倒查有点不好操作,侦查部门不像检法是刑诉诉讼制衡和监督体系的第二、第三道卡,相对于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案卷材料而言,立案伊始,刑侦部门面对的就是一大堆黑箱,回溯性的侦查工作难免会有存在一些总是无法查清的东西。所以我觉得这个错案负责制度该有,也必须要有,但是追责的时候主要还是要依法,依刑诉法来进行,看是否存在违反程序的刑讯逼供、伪造证据、超期羁押等等的,至于那些因为证据原因就是无法查清的问题,我觉得不能在追责之列。

7、赋予更加独立的办案权力:

第66条规定了禁止违规插手、干预办案的内容,能更加避免选择性执法、看人执法、打招呼、人情案等等的烂糟事。

8、警校生管理:

第55条规定了警校生的管理制度。以后考警校竞争更激烈了。不过在此也要提醒一些朋友,自己不愿意当警察就真的不要去考警校,要赔钱的,还浪费青春。入校的孩子,也不要蹉跎了,毕竟,你要是考公务员考不上,入不了警的,还是要赔钱的。(即便以后警察会从公务员队伍中剥离出来,警校毕业后,总归还是会有个入警考试的嘛,考不上一样要赔钱)

9、能否提前退休:

第64条,真.福利,干满25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我还有十五年了就可以退休了,真好!不算加班,就正常的值班,一年都要在所里睡上三个月,而且很多时候都是没的睡的,反正我值了班的第二天肯定是晚上9点多点就睡了,不睡真的扛不住。能提前退休真心不错,但是,这个法案居然敢跟国家逐步延迟退休的政策唱反调,对此条内容,我表示不大看好。

10、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明确了不能再用“临时工”来推卸责任了,这也警示各地公安机关,录用警务辅助人员的时候,要严格筛选了,不要再招些阿猫阿狗进来捣糨糊砸招牌了。

先写这点吧,约的证人来了,要去做笔录了。一切静待最终生效版。

对了,以后的执法资格考试肯定要多了不少关于警察法的内容,所谓新法必考嘛不是,反正没我事,我三个级别都过了(嘚瑟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