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在我家附近,女子莫名其妙被大狗砸中就算了,还让自己高位截瘫、从此只能卧病在床。最可恨的是,狗主人还不勇敢地站出来赔礼道歉、承担责任。到目前为止,司法机关都无法确定狗主人是谁。
事发现场监控
简单分析一下:
第一,从2018年4月案发到今天一审宣判,前后历时两年9个月。要知道的是,案发时被害女子刚刚来广州一个月。
第二,受害女子提出民事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0多万元,法院最终认定两名管理人连带赔偿110多万元,这个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心理预期相差甚远,他们还在考虑要不要上诉。
第三,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定性是:两名管理责任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这跟故意还是有区别的。如果经查证属于故意扔狗,那就涉嫌故意伤害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了。
事发居民楼
第四,为何认定“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我们先来还原一下案发现场:一栋二层小平房,二楼是判决认定侵权的某公司的厂房,有窗台且未安装防护铁栏;楼顶是露天天台,安全护栏目测不超过1米。
问题的关键在于,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和狗主人(事发时的实际管理人),狗坠落后又跑得不见踪影,又因该案发生于民法典生效之前,故不能适用民法典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
于是,被害方遂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达10余人告上法庭。从事发现场图片来看,无法确定狗是从二楼厂房还是天台上坠落(常识判断不可能是一楼)。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
既然确定不了谁是侵权人,那就只能由二楼使用人和阳台所有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最终,法院认定房东和二楼这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个判决结果没毛病。
对于两名管理人来说,现在能翻盘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是施害人主动站出来“自首”;二是能自证此事与自己无关,前提是要有有力证据,空口无凭。
扎哥还想说的是,这事最可怜的还是被害人,天降灾难,何其不幸。用一辈子的瘫痪在床换来100多万又有什么用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