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伙: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事实。
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
1.声明退伙: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约定情形,如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等,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
情形:
①合伙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义务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日是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必须死亡才是当然退伙的原因,如果仅仅是被别人打成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不是当然退伙,有可能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企业转为有限合伙。
原因主要包括:
(1)死亡: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
(2)偿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破产: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丧失资格:法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等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3.除名退伙:当个别合伙人行为,如未履行出资义务、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等,危害了全体合伙人合法权益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强制将其清除出合伙情况。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针对合伙人有过错),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