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同一建设工程上存在多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如何分配?自己结合工作经验分析如下:

一、多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主张的法律依据

(一)承包单位的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装修单位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多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通常按照上述法律条款,只能对承包人自身合同价款范围内主张优先权,但是参考案例: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泓昌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再188号,一案有了突破。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解决了同一建设工程存在多个承包人的情形下,各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保障的问题。

一审及二审法院:中成煤建公司施工内容实质是对拟修建建筑物所依附的土地现状进行的改变,尚未形成单独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客观上不具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再审法院:对于同一建设工程,由于工程技术内容不同、需要多方投资等原因,存在多个承包人是常见现象;只要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就应当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中成煤建公司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经物化到案涉海峡友谊大厦项目整个建筑物之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

再审法院判决:确认截至2020年11月11日中成煤建公司对鸿昌嘉泰公司享有15398977.71元工程款债权,并且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海峡友谊大厦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的核心观点认为“只要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就应当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同时,按照最高院的观点,如承包人投入的建筑物及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与建筑物不可分割,承包人可就整个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案例意味着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可能就整个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多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顺序和比例

(一)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

1.按照建设工程优先权成立的时间顺序受偿。该观点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属于法定抵押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本质是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先成立,则先支配,对于并存于建设工程上的数个优先权,先成立,则先支配,该观点亦符合抵押权确立的“时序先后决定次序先后”一般原则。

2.保存标的物价值的工程款债权应更为优先。如果不存在保存标的物价值的工程款债权的,则按照工程款比例平等受偿。这一理论的依据是借助于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制度。按照这一制度,后发生的海难救助费优先于船员工资、先发生的海难救助费。这是基于海难救助的特殊性,没有后序的救助就不会有现有价值的保存,所以海商法作出了这一规定。这一标准在理论上似乎更合理,但实务中对于后发生的工程款债权是否属于保存标的物价值的债权,难以认定。

3.按照各承包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受偿。该观点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对建筑工人劳动工资的保护。由于建设工程在变现时往往会出现贱卖现象,各承包人只能部分收回工程款,如果按照“时序先后决定次序先后”的一般原则,则对后续施工工人造成不公平,亦违反了优先权制度保障劳动者薪酬权益的立法宗旨。

因此,对于优先权顺位可以采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基于优先权产生的基础、指向对象的一致,工程价款的构成成分等等,可参考《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规定,即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即可以按照各承包人的债权比例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清偿。

(二)多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务处理

1. 要解决同一建设工程上多个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分配顺位问题,需要法院在审理阶段查明各承包人在特定建筑中的具体工程量,并判决各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在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含合理的利润和税金)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2. 这样,各承包人在各自实际施工部分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进行受偿,各自的权利是相互独立的,也就不存在各工程款债权人之间的受偿顺位问题。

如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不能覆盖全部工程款,可以参照上述第3种观点按照各承包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