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内容是什么?

什么是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内容是什么?

目前,老百姓打官司,第一时间不是去找证据,而是去找关系说情打招呼。这种不正之风,一方面有司法机关司法不公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是大的社会环境所致。确实该刹刹这种歪风邪气了。

现在给大家分享“三个规定”相关主要知识。期待全社会一起来营造风清气正的氛围,期待所有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都能做到公正司法、清正廉洁,期待我们的共同努力最终能达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指: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内容很多,下面择要介绍其核心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领导干部具体指哪些人?

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二、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该如何记录?

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五、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将会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六、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具体指什么?

指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说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七、什么是特殊关系人?

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八、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如何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司法人员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九、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三个规定”记入什么档案?

廉政档案。

十、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是否适用“三个规定”?

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