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泻药,本人对国家赔偿法研究不多,以有限的知识解答一下网友的疑问吧:1、为什么是法院赔偿,检察院和公安干嘛去了?
2、国家赔偿后,国家的损失由谁承担?能否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3、为什么羁押1277天只赔偿54万?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原则是最后一道工序的机关背锅。也就是说案件不管在侦查、拘留、逮捕、起诉、判决、刑罚哪个阶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都由最后侵害公民权益的机关代表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
为的就是防止各部门之间踢皮球,造成谁也不赔的局面。这个案子一审法院潍坊高新区法院判决后,被潍坊中院发回重审过,虽然最后以检察院撤诉告终,但是一审法院潍坊高新区法院做出过有罪判决,那么好了,一审法院潍坊市高新区法院背锅。
全部由它来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其实这种情况,两高曾有个司法解释,明确由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赔偿,各自赔一半。现在这个司法解释已经随着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失效了。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说,那岂不是便宜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他们俩一个侦查拘留、一个批准逮捕,现在倒是没啥责任。
那没办法,内部的追责程序搁一边,国家赔偿方面,这个案子就是由法院来作为义务机关。
但事实上,确实可能是法院也有苦说不出。我们的刑事诉讼程序,一向有公安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的说法,最后吃饭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这貌似确实不公平。
不过法律已经这么规定,我们就不好多说什么了。法律也许是想让各个部门都坚守法律底线,能不逮捕的就不要逮捕,能判无罪的就尽量判无罪。这样你不就把锅甩出去了嘛?!
当然,司法实践中,这个底线能不能坚持得住,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国家赔偿的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换句话说,国家赔偿的钱来自于纳税人。
有人就会问了,纳税人为什么要替办错案的人买单?所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办案人员也不是神仙,难免出错。所以一般情况由国家赔偿也正常。但是特殊情况,国家可以追究办错案的人的责任。
一、追回赔偿费用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后,应当向具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1、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追究责任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有上面两种情形的办案人员,应当被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追究其失职渎职犯罪。
国家赔偿一般只赔偿直接损失,不会按照公民的误工收入来计算。
被侵害人身自由的,直接损失即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按照现在的价码是每天赔315元,孙博士被羁押1277天,正好就赔40万多一点。其他还有14万多一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已经按照司法解释的上限赔偿了。
对收入低的人来说,可能每天315元还凑合,但对于收入高的海归博士来说,315元每天可能远远不够赔偿他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