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到楼主也是法大的,就知道上刘老师的课了。。
本来我也想问问来着,奈何没有答案。求人不如求己,阅读了大量学术论文,看了不少法条。。得出以下成果,分享之~~~
不同之处
(1)组织机构不同。主要组织机构的比较见图1与图2
图1. 香港廉政公署
图2. 澳门廉政公署
(2)组成人员不同。香港廉政公署由廉政专员、副廉政专员及获委任的廉署人员组成,而澳门廉政公署主要由廉政专员、助理专员及辅助人员所组成。
(3)部分职责、权限不同。
第一,澳门廉政公署负责行政申诉工作,而香港廉政公署不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澳门廉政公署具有完善廉政法制的职责,而香港廉政公署则不具备。【解释(不用打在PPT上):《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组织法》第4条第(9)款规定,澳门廉政公署就所发现的法规缺点,特别是使人的权力、自由、保障或正当利益受到影响的缺点,作出解释、修改或废止有关法规的劝喻或建议,又或作出制定新法规的劝喻或建议,但涉及属立法会权限的事宜时,仅将公署的立场制成报告书呈交行政长官。】
第三,澳门廉政公署无权直接向公共部门的负责人建议,就其工作常规或程序作出廉政专员认为需要的修改,以减少发生贪污行为的可能性,而只能建议行政长官作出规范性行为,以改善公共部门的运作及对依法行政的遵守,尤其消除各种有利于贪污及实施不法或道德上应受责备的行为的因素。相反,香港廉政公署能够直接向各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首长建议,在符合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有效执行职责的原则下,就其工作常规或程序作出廉政专员认为需要的修改,以减少发生贪污行为的可能性,并且有权审查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利便揭露贪污行为,并确保廉政专 员认为可能助长贪污的工作方法或程序得以修正。
第四,是否独享侦查权不同。香港廉政公署独享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侦查权,而澳门廉政公署不独享此类犯罪的侦查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组织法》第3条(2)、(3)、(4)款中规定,澳门廉政公署对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查及侦查,并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机构就该等事宜进行调查或侦查的职责。
第五,开展侦查行为的自主性不同。虽然港澳廉政公署原则上是独立开展侦查行为,有权询问证人、讯问嫌犯、向各个实体索取资料等,但澳门廉政公署的调查员因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警察”身份,开展部分侦查行为受到《刑事诉讼法》的限制,需要法官授权、许可,故自主性小于香港廉政公署。例如,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只要涉嫌人即将逃走,又或基于有依据之理由相信在涉嫌人身上或某地方上藏有与犯罪有关而可用作证据之对象,且如不进行搜查或搜索,将有可能失去该对象者,则除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所规定之情况外,刑事警察机关亦得未经司法当局预先许可而搜查涉嫌人及进行搜索;但属住所搜索者,则必须经司法当局预先许可。”而在香港,廉署调查人员对房屋进行搜查时一般也需要裁判官签发的手令。但廉署专员有合理根据怀疑嫌疑人触犯了《廉政公署条例》与《防治贿赂条例》规定的罪行,或者房屋里有任何与该罪行有关的证据,可以发出搜查手令,另外逮捕时也可以对嫌疑人的住处进行附带性搜查。
另外,澳门《刑诉法》对电话监听有明确规定,必须经法官授权,而香港除《基本法》第30条规定:“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但具体对监听应当依据的法律程序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实践中,香港廉政公署在无法官授权下也对所侦查的案件进行电话监听,但受到了大量批评。
第六,是否享有检控权不同。香港廉政公署针对某些其侦查的犯罪享有检控权,而澳门廉政公署不享有检控权,案件侦查终结后,必须将查清的情况向检察院举报。
(4)调查人员身份不同。香港廉政公署调查人员则没有警察身份,而澳门廉政公署的调查人员在刑事诉讼方面具有刑事警察身份。《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组织法》第11条(3)款:“廉政专员及助理专员在其权限内的刑事诉讼行为方面,具有刑事警察当局地位。”
发布于 2015-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