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泸溪县人老安,年过六旬。
父亲在世时,拥有一把猎枪,一直也没有上交,存放在家里。
父亲去世以后,老安将枪支作为父亲的遗物存放,仍然没有上交。
2022年4月14日,老安闲来无事,便携带老父亲遗留下来的这支火枪到泸溪县一处山坳里打猎。当天上午7时许,老安在山坳里猎获了一只雉鸡。
随后,老安身背猎枪携带猎物返回,在回家的公路上被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经讯问,老安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鉴定,老安所使用的火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猎捕的野生动物为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脊椎动物雉科雉鸡(母)。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老安持猎枪射杀雉鸡的行为,同时还涉嫌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老安猎杀一只雉鸡的行为属于非法狩猎行为,但尚不属于情节严重,故不构成非法狩猎罪。
(图片来自网络 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