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尔斯将社会理解为一个基于相互利益的合作体系,而在无知之幕后准备缔结社会契约的代表则是相互不关心、寻求自我效用最大化的理性行为者,而他们做出的选择就是理性选择。
在这个描述中,我们可以把若干关键节点挑选出来并加以分析。
①罗尔斯看似设计了一个最“一般”的人,但是实际上他设计【差异原则】的前提,是把处在原初状态的理性行为者的风险偏好无理由地预设为极度风险厌恶。
他认为差异原则之所以能够保证最低限度的平等,就在于因为当策略者自身有可能选择到最糟糕选项时,他就倾向于使得政策向最低收入者倾斜,以避免当自己堕入这一阶层时不至于太惨。
因此,差异原则声明了无知之幕的理性结论是使最低收入者的福利最大化。
但是这一差异原则的生效有一个未被言明的前提,即政策制定者必须极度厌恶风险,而不能是“投机分子”,否则他完全可以选择拉大贫富差距去赌自己不会落在穷人堆;同时, 罗尔斯无知之幕的约束条件包括理性行为者不知道自己的风险偏好。
这构成了罗尔斯“无知之幕”的自相矛盾。
这个矛盾并不表明选择差异原则是非理性的, 却严重地动摇了差异原则作为理性行为者的最优选择的地位 。换句话说,即使有“无知之幕”,最低收入者也无法保证获得足够的救济。
②罗尔斯将契约的任务固定在“分配领域”,将其设计为确定划分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 ( 和负担) 的原则 。
一方面,分配主题并不能充分概括社会合作,而社会合作就经济领域而言是包含生产和分配等环节的整体,利益分配只是生产等环节的结果,或者说是一个子集。
另一方面,权利和自由等社会基本权利不是有待分配的“效益”,而是规定合作方式的前提与要素,它无法事先被精确地分配。
最后,“公共财产”或“社会共有财富”的困境被提上台前。本来社会基本占有方式应该是罗尔斯契约的结果,但是当罗尔斯提出“分配”问题的一瞬间,就已经预设了一种所有制前提——私有制。因此才会得出,如何将“共有财富”分配给私人的问题,这在其他所有制,如公有制下,是不会被等效提出的问题。
③罗尔斯设定公平正义的原则符合“帕累托最优”,但是平等和帕累托最优未必兼容。
帕累托效率是通过完全竞争市场的一般均衡描述出来的,他基于古典经济学,在今天被我们以“看不见的手”而熟知:依赖行为者的效用最大化动机,在完全竞争的环境中,市场将自动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然而,帕累托效率和公平原则为同一个事件——分配——提出了两条不一样的标准。因此要予以兼容,则要么使其函数自然符合&要么通过政府干预实现。
在帕累托效率的定义中不存在平等的内容,如果说帕累托最优是一条线段,那么平等只是这个帕累托最优线段上的一个端点。这使得平等对帕累托最优的要求,超出了市场最大稳定性的界限:不可能指望市场永远把帕累托最优保证所谓“平等零点”上。
那么政府干预呢?
很遗憾,符合帕累托效率的政府干预是不可能的:因为这种政府只能存在于“先验”的王国。
政府干预的相对滞后性,使其只能在竞争中进行,政府不可能退回到完全竞争市场的起点处,通过更改起始资源分布状态而取得特定的效用分配结果。
因此, 通过政府干预实现帕累托效率与平等的兼容也是不可能的。
④一旦我们接受了罗尔斯“无知之幕”,那么穷人就必须心怀感激的生活。
因为【平等原则】已经赋予所有人机会平等,所以穷人必须接受,赚得多是一件理所应当的事。
因而穷人要获得【差异原则】所赋予的分配倾斜,则一定会心怀感激。因为这是竞争中的胜利者对失败者的怜悯。
在这种条件下,结构性的不平等就会“个体化”,穷人会被严格的不仅赋予经济、政治意义,也赋予道德意义。即穷人的道德画像就是:朴实、死心眼、懒惰、蠢笨。
这使得道德形象也像社会资源一样,统一按照财产分配。
⑤其余批评补遗:
A.原初状态是虚构的, 而虚构的契约不能对契约的条款提供任何独立有效的证明。
B.原初状态不是一个契约, 因为在无知之幕后根本没有发生过任何真实的选择行为, 而只有无差异的行为者的自我认知。
C.无知之幕的证明过程中存在一个论证循环困境 : 为了证立道德原则, 原初状态必须被理解为一个前道德的纯粹程序, 而如何设置“公平程序” 又反过来依赖特定的道德原则。换言之,即如何规定那个“规定了公平的规定”是公平的。
